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延聘榮譽教誨師導師要點 11
十一  榮譽教誨師導師服務滿一年以上成績優良者,得由矯正機關報請法
      務部表揚之。
民國 93 年 01 月 30 日修正
11
十一  榮譽教誨師導師服務滿一年以上成績優良者,得由矯正機關報請法
      務部表揚之。
民國 77 年 08 月 30 日訂定
11
十一  榮譽教誨師服務滿一年以上成績優良者,得由監獄報請法務部表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