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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延聘榮譽教誨師導師要點 10
十  榮譽教誨師導師為無給職,但得酌給車馬費。
民國 93 年 01 月 30 日修正
10
十  榮譽教誨師導師為無給職,但得酌給車馬費。
民國 77 年 08 月 30 日訂定
10
十  榮譽教誨師為無給職,但得酌給車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