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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矯正機關管理人員常年教育實施要點 15
十五、本部派員視察各矯正機關或監督機關視察所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
      時,對管理人員之常年教育實施情形,每年至少抽查一次。
      監督機關抽查情形應函報本部備查。
民國 94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15
十五、本部派員視察各矯正機關或監督機關視察所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
      時,對管理人員之常年教育實施情形,每年至少抽查一次。
      監督機關抽查情形應函報本部備查。
民國 81 年 01 月 04 日修正
15
十五  本部派員視察各監、所或監督機關視察所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時
      ,對管理人員之常年教育實施情形,每年至少抽查一次。
      監督機關抽查情形應函報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