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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矯正機關管理人員常年教育實施要點 14
十四、新進管理人員於服勤前,應辦理職前訓練一週,其實施計劃由各矯
      正機關自行訂定實施。
民國 94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14
十四、新進管理人員於服勤前,應辦理職前訓練一週,其實施計劃由各矯
      正機關自行訂定實施。
民國 81 年 01 月 04 日修正
14
十四  新進管理人員於服勤前,應辦理職前訓練一週,其實施計劃由各監
      所自行訂定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