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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矯正機關管理人員常年教育實施要點 12
十二、測驗成績之計算,分學科及術科二種,學科佔百分之七十,術科佔
      百分之三十。
      前項測驗成績及主任委員圈選之學科試題,應函報或層報本部備查
      ,列為當年考績 (成) 及陞遷調職之參考。
民國 94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12
十二、測驗成績之計算,分學科及術科二種,學科佔百分之七十,術科佔
      百分之三十。
      前項測驗成績及主任委員圈選之學科試題,應函報或層報本部備查
      ,列為當年考績 (成) 及陞遷調職之參考。
民國 81 年 01 月 04 日修正
12
十二  測驗成績之計算,分學科及術科二種,學科佔百分之七十,術科佔
      百分之三十。
      前項測驗成績及主任委員圈選之學術試題,應函報或層報本部備查
      ,列為當年考績 (成) 及陞遷調職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