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辦理程序及期限 符合本要點二表揚標準者,各監、院、所擇優保薦之人數應依左列規 定辦理: (一) 核定容額一千人以上者,保薦一至二人。 (二) 核定容額未滿一千人者,保薦一人。 前項保薦人員,應詳為列舉事實,造具推薦表 (如附件) ,於每年十 月三十一日前陳送法務部。 前已獲選表揚之教誨師、導師、訓導員及輔導員,除別具特殊優良事 蹟者外,三年內勿再行保薦。
五 辦理程序及期限:符合本要點二表揚標準者,各監、院、所擇優保薦 之人數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核定容額一千人以上者,保薦一至二人。 (二) 核定容額未滿一千人者,保薦一人。 前項保薦人員,應詳為列舉事實,造具推薦表 (如附件) ,於每年十 月三十一 日前陳送法務部。 前已獲選表揚之教誨師、導師、訓導員及輔導員,除別具特殊優良事 蹟者外,三年內勿再行保薦。 附件 (機關名稱) 年度優良教誨師、導師、訓導員、輔導員 推薦表 ┌───┬────┬───┬─────┬────┐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 │ ├───┼────┼───┼─────┤ │ │服 務│ │身分證│ │請貼最近│ │機 關│ │編 號│ │六個月半│ ├───┼────┼───┼─────┤身脫帽照│ │職 稱│ │服 務│ │片 │ │ │ │年 資│ │ │ ├───┼────┼───┼─────┴────┤ │擔任現│ │最近三│ │ │職年資│ │年考績│ │ ├───┼────┴───┴──────────┤ │最近三│ │ │年內獎│ │ │懲情形│ │ ├─┬─┴───────────────────┤ │家│ │ │庭│ │ │狀│ │ │況│ │ ├─┼─────────────────────┤ │具│ │ │體│ │ │優│ │ │良│ │ │事│ │ │蹟│ (具體優良事蹟以當年內為限) │ ├─┴─────────────────────┤ │ │ │ (推薦機關名稱及主管職稱姓名) (職章) │ ├─┬───────┬─┬───────────┤ │核│ │評│ │ │ │ │審│ │ │ │ │意│ │ │定│ │見│ │ ├─┼───────┴─┴───────────┤ │附│雙線以上由遴薦機關填報。 │ │記│ │ └─┴─────────────────────┘
五、辦理程序及期限 具備本要點二所列各款條件之一合於表揚標準者,由各機關擇優保薦 一至二人,詳為列舉事實,造具推薦表(如附件一),於每年十一月 卅日前陳送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