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表揚標準 擔任教化工作服務滿五年,品德優良,操守端正,最近二年考績均列 為甲等及三年內未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申誡以上之處分,並於 當年內有左列條件之一者: (一) 熱心教化工作,幫助收容人改悔向上,有具體事蹟及成效者。 (二) 改進教學方法或教材內容,有優良表現及具體成效者。 (三) 對於教化革新,有具體創見及優良事蹟者。 (四) 研究矯正處遇技術,具有價值並經採行者。
二 表揚標準:擔任教化工作服務滿二年,品德優良,操守端正,最近二 年考績均為甲等及三年內未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申誡以上之處 分,並於當年內有左列條件之一者: (一) 熱心教化工作,幫助收容人改悔向上,有具體事蹟及成效者。 (二) 改進教學方法或教材內容,有優良表現及具體成效者。 (三) 對於教化革新,有具體創見及優良事蹟者。 (四) 研究矯正處遇技術,具有價值並經採行者。
二、表揚標準 (一)熱心教化工作,幫助收容人改悔向上,有具體事蹟及成效者。 (二)改進教學方法或教材內容,有優良表現及具體成效者。 (三)對於教化革新,有具體創見及優良事蹟者。 (四)研究矯正處遇技術,具有價值並經採行者。 除具備右列條件之一外,必須擔任教化工作服務滿二年,品德優良, 操守端正,三年內未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及平時考核記過以上之 處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