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教誨師導師訓導員輔導員表揚要點 2
二  表揚標準
    擔任教化工作服務滿五年,品德優良,操守端正,最近二年考績均列
    為甲等及三年內未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申誡以上之處分,並於
    當年內有左列條件之一者:
 (一) 熱心教化工作,幫助收容人改悔向上,有具體事蹟及成效者。
 (二) 改進教學方法或教材內容,有優良表現及具體成效者。
 (三) 對於教化革新,有具體創見及優良事蹟者。
 (四) 研究矯正處遇技術,具有價值並經採行者。
民國 91 年 02 月 04 日修正
2
二  表揚標準
    擔任教化工作服務滿五年,品德優良,操守端正,最近二年考績均列
    為甲等及三年內未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申誡以上之處分,並於
    當年內有左列條件之一者:
 (一) 熱心教化工作,幫助收容人改悔向上,有具體事蹟及成效者。
 (二) 改進教學方法或教材內容,有優良表現及具體成效者。
 (三) 對於教化革新,有具體創見及優良事蹟者。
 (四) 研究矯正處遇技術,具有價值並經採行者。
民國 86 年 09 月 22 日修正
2
二  表揚標準:擔任教化工作服務滿二年,品德優良,操守端正,最近二
    年考績均為甲等及三年內未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申誡以上之處
    分,並於當年內有左列條件之一者:
 (一) 熱心教化工作,幫助收容人改悔向上,有具體事蹟及成效者。
 (二) 改進教學方法或教材內容,有優良表現及具體成效者。
 (三) 對於教化革新,有具體創見及優良事蹟者。
 (四) 研究矯正處遇技術,具有價值並經採行者。
民國 82 年 11 月 06 日修正
2
二、表揚標準
(一)熱心教化工作,幫助收容人改悔向上,有具體事蹟及成效者。
(二)改進教學方法或教材內容,有優良表現及具體成效者。
(三)對於教化革新,有具體創見及優良事蹟者。
(四)研究矯正處遇技術,具有價值並經採行者。
    除具備右列條件之一外,必須擔任教化工作服務滿二年,品德優良,
    操守端正,三年內未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及平時考核記過以上之
    處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