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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勒戒費用收取作業要點 8
八、逾期不繳納勒戒費用者,由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檢具單據及計算書,
    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民國 94 年 10 月 20 日修正
8
八、逾期不繳納勒戒費用者,由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檢具單據及計算書,
    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民國 87 年 05 月 14 日訂定
8
八  逾期不繳納勒戒費用者,由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檢具單據及計算書,
    依法送請原移送之檢察機關或少年法院 (庭) 移送管轄法院強制執行
    ,並免徵執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