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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勒戒費用收取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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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逾期不繳納勒戒費用者,由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檢具單據及計算書,
    依法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