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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補習學校於少年監獄、少年輔育院設分校實施要點 8
八  分校資源輔導教師對於學生之個別輔導紀錄,應按月影印致送監、院
    以為管教參考,並存學生個案中。
民國 80 年 12 月 05 日訂定
8
八  分校資源輔導教師對於學生之個別輔導紀錄,應按月影印致送監、院
    以為管教參考,並存學生個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