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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補習學校於少年監獄、少年輔育院設分校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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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分校資源輔導教師對於學生之個別輔導紀錄,應按月影印致送監、院
    以為管教參考,並存學生個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