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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補習學校於少年監獄、少年輔育院設分校實施要點 6
六  分校得設教務、總務兩組,各組置組長一人,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
    兼之,均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民國 80 年 12 月 0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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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分校得設教務、總務兩組,各組置組長一人,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
    兼之,均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