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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學校於少年監獄、少年輔育院設分校實施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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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補習學校於少年監獄、少年輔育院設分校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6
六 分校得設教務、總務兩組,各組置組長一人,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 兼之,均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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