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補習學校於少年監獄、少年輔育院設分校實施要點 4
四 監、院得因業務需要召集分校校務督導會報,由監、院首長召集之, 以本校校長,校務主任、分校主任、監院副首長、秘書及各單位主管 為成員。
民國 80 年 12 月 05 日訂定
4
四 監、院得因業務需要召集分校校務督導會報,由監、院首長召集之, 以本校校長,校務主任、分校主任、監院副首長、秘書及各單位主管 為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