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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補習學校於少年監獄、少年輔育院設分校實施要點 4
四  監、院得因業務需要召集分校校務督導會報,由監、院首長召集之,
    以本校校長,校務主任、分校主任、監院副首長、秘書及各單位主管
    為成員。
民國 80 年 12 月 05 日訂定
4
四  監、院得因業務需要召集分校校務督導會報,由監、院首長召集之,
    以本校校長,校務主任、分校主任、監院副首長、秘書及各單位主管
    為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