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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學校於少年監獄、少年輔育院設分校實施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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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補習學校於少年監獄、少年輔育院設分校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4
四 監、院得因業務需要召集分校校務督導會報,由監、院首長召集之, 以本校校長,校務主任、分校主任、監院副首長、秘書及各單位主管 為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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