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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天然災害防救要點 8
八、各矯正機關防災執行中心於天然災害後應行辦理之事項:
 (一) 立即辦理復舊工作,儘速整理環境衛生及消毒。
 (二) 調查及報告災情。
 (三) 清理障礙物,清除危險物品及整修建築物。
 (四) 工作人員應即清點或交出其所領武器、彈藥、械具、工具及其他用
      品等,並檢查有無損壞缺少。
 (五) 召開會議、檢討得失。
 (六) 撤除防災執行中心,並將處理情形函報矯正司及監督機關。
民國 93 年 10 月 23 日修正
8
八、各矯正機關防災執行中心於天然災害後應行辦理之事項:
 (一) 立即辦理復舊工作,儘速整理環境衛生及消毒。
 (二) 調查及報告災情。
 (三) 清理障礙物,清除危險物品及整修建築物。
 (四) 工作人員應即清點或交出其所領武器、彈藥、械具、工具及其他用
      品等,並檢查有無損壞缺少。
 (五) 召開會議、檢討得失。
 (六) 撤除防災執行中心,並將處理情形函報矯正司及監督機關。
民國 91 年 10 月 23 日修正
8
八  各矯正機關防災執行中心於天然災害後應行辦理之事項:
 (一) 立即辦理復舊工作,儘速整理環境衛生及消毒。
 (二) 調查及報告災情。
 (三) 清理障礙物,清除危險物品及整修建築物。
 (四) 工作人員應即清點或交出其所領武器、彈藥、械具、工具及其他用
      品等,並檢查有無損壞缺少。
 (五) 召開會議、檢討得失。
 (六) 撤除防災執行中心,並將處理情形函報矯正司及監督機關。
民國 71 年 05 月 2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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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各監所及少年輔育院處理天然災害,應強化組織,詳訂工作程序,合
    理分配任務,以期提高工作績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