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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天然災害防救要點 4
四、防救指揮連絡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 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對災情作蒐集、處理、彙整,並通報相關單位
      應變處理。
 (二) 密切注意颱風動態,了解颱風強度、可能移動方向、行經路線、影
      響範圍。
 (三) 加強災害防救相關各矯正機關之縱向指揮、督導及緊急救災之人力
      、物資調度及橫向協調聯繫事宜,處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四) 其他有關防救災害事項。
民國 93 年 10 月 23 日修正
4
四、防救指揮連絡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 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對災情作蒐集、處理、彙整,並通報相關單位
      應變處理。
 (二) 密切注意颱風動態,了解颱風強度、可能移動方向、行經路線、影
      響範圍。
 (三) 加強災害防救相關各矯正機關之縱向指揮、督導及緊急救災之人力
      、物資調度及橫向協調聯繫事宜,處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四) 其他有關防救災害事項。
民國 91 年 10 月 23 日修正
4
四  防救指揮連絡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 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對災情作蒐集、處理、彙整,並通報相關單位
      應變處理。
 (二) 密切注意颱風動態,了解颱風強度、可能移動方向、行經路線、影
      響範圍。
 (三) 加強災害防救相關各矯正機關之縱向指揮、督導及緊急救災之人力
      、物資調度及橫向協調聯繫事宜,處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四) 其他有關防救災害事項。
民國 71 年 05 月 28 日訂定
4
四  防災指揮連絡中心及防災執行中心成立之時機如左:
 (一) 颱風:依據中央氣象台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本部監所司隨即
      成立防災指揮中心,在警戒區域內之監所及少年輔育院,應即成立
      防災執行中心,其他監所及少年輔育院應密切注意加強戒備,隨時
      與監所司防災指揮連絡中心協調,按情況需要成立防災執行中心。
 (二) 水災:各監所及少年輔育院所在地,遇有豪雨連綿、河川水位暴漲
      ,有造成災害之虞時,應即成立防災執行中心,辦理防災事宜。
 (三) 地震:地震發生造成災害後,立即成立防災執行中心,運用全力搶
      救災害,並迅速作善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