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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天然災害防救要點 3
三、防救指揮連絡中心及防救執行中心成立之時機如下:
 (一) 颱風:依據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時。
 (二) 水災:各矯正機關所在地,遇有豪雨連綿、河川水位暴漲,有造成
      災害之虞時。
 (三) 地震:地震發生對各矯正機關造成災害時。
 (四) 其他天然災害:旱災、寒害、土石流等對各矯正機關造成災害或有
      造成災害之虞時。
民國 93 年 10 月 23 日修正
3
三、防救指揮連絡中心及防救執行中心成立之時機如下:
 (一) 颱風:依據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時。
 (二) 水災:各矯正機關所在地,遇有豪雨連綿、河川水位暴漲,有造成
      災害之虞時。
 (三) 地震:地震發生對各矯正機關造成災害時。
 (四) 其他天然災害:旱災、寒害、土石流等對各矯正機關造成災害或有
      造成災害之虞時。
民國 91 年 10 月 23 日修正
3
三  防救指揮連絡中心及防救執行中心成立之時機如下:
 (一) 颱風:依據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時。
 (二) 水災:各矯正機關所在地,遇有豪雨連綿、河川水位暴漲,有造成
      災害之虞時。
 (三) 地震:地震發生對各矯正機關造成災害時。
 (四) 其他天然災害:旱災、寒害、土石流等對各矯正機關造成災害或有
      造成災害之虞時。
民國 71 年 05 月 28 日訂定
3
三  防災指揮連絡中心之任務分配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