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9:1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天然災害防救要點 2
二、天然災害發生或有天然災害警訊時,法務部矯正司 (以下簡稱矯正司
    ) 應及時成立防救指揮連絡中心,各矯正機關應及時成立防救執行中
    心,並依照原訂之應變計畫確實執行。
民國 93 年 10 月 23 日修正
2
二、天然災害發生或有天然災害警訊時,法務部矯正司 (以下簡稱矯正司
    ) 應及時成立防救指揮連絡中心,各矯正機關應及時成立防救執行中
    心,並依照原訂之應變計畫確實執行。
民國 91 年 10 月 23 日修正
2
二  天然災害發生或有天然災害警訊時,法務部矯正司 (以下簡稱矯正司
    ) 應及時成立防救指揮連絡中心,各矯正機關應及時成立防救執行中
    心,並依照原訂之應變計畫確實執行。
民國 71 年 05 月 2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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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防災指揮連絡中心之任務如左:
 (一) 災害警報之連絡報告及傳遞。
 (二) 隨時瞭解颱風動態,適時通報有關監所及少年輔育院。
 (三) 加強與防止天然災害機關之聯繫,協助防救受災害之監所及少年輔
      育院。
 (四) 有關防災事宜及交付特殊任務之執行。
 (五) 災變過後,災情及損害之立即調查、處理及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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