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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天然災害防救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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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天然災害發生或有天然災害警訊時,法務部矯正司 (以下簡稱矯正司
    ) 應及時成立防救指揮連絡中心,各矯正機關應及時成立防救執行中
    心,並依照原訂之應變計畫確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