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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天然災害防救要點 10
十、各矯正機關對於處理天然災害工作人員,得視其執行之勞績分別予以
    獎懲。
民國 93 年 10 月 23 日修正
10
十、各矯正機關對於處理天然災害工作人員,得視其執行之勞績分別予以
    獎懲。
民國 91 年 10 月 23 日修正
10
十  各矯正機關對於處理天然災害工作人員,得視其執行之勞績分別予以
    獎懲。
民國 71 年 05 月 28 日訂定
10
十  本部監所司防災指揮連絡中心裝有警用電話,各監所及少年輔育院如
    有緊急事故通報,可派員至就近警察機關撥話,請其層撥臺灣省警務
    處電話總機轉撥監所司七七二號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