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76
七十六  少年出所,以法院之通知為準,並確實核對法官或檢察官之印鑑
        簽名及少年之相片指紋等。移送監獄或感化教育機構執行者,應
        附送調查鑑別之紀錄。其未附送者經執行機關請求時,應即補送
        。
民國 69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76
七十六  少年出所,以法院之通知為準,並確實核對法官或檢察官之印鑑
        簽名及少年之相片指紋等。移送監獄或感化教育機構執行者,應
        附送調查鑑別之紀錄。其未附送者經執行機關請求時,應即補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