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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75
七十五  保管少年物品之處所,應避免潮濕,必要時施以消毒並定期曝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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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69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75
七十五  保管少年物品之處所,應避免潮濕,必要時施以消毒並定期曝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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