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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71
七十一  少年之書信及文書經檢閱後,應速即轉寄或轉給,不得稽延。發
        現其書信及文書有隱語或其他違法情事時,應作適當之處理。
民國 69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71
七十一  少年之書信及文書經檢閱後,應速即轉寄或轉給,不得稽延。發
        現其書信及文書有隱語或其他違法情事時,應作適當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