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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67
六十七  少年不得使用隱語,除外國人外,接見及發受書信應用中國語言
        及文字。
民國 69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67
六十七  少年不得使用隱語,除外國人外,接見及發受書信應用中國語言
        及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