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24 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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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63
六十三 少年運動、沐浴、教學、文康活動、提送接見、出入寢室工場, 應遵守秩序,不得喧嘩。戒護人員應全神貫注,不得使其脫離視 線。
民國 69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63
六十三 少年運動、沐浴、教學、文康活動、提送接見、出入寢室工場, 應遵守秩序,不得喧嘩。戒護人員應全神貫注,不得使其脫離視 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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