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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61
六十一  少年有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之行為時,應收容於鎮
        靜室或獨居房。
民國 69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61
六十一  少年有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之行為時,應收容於鎮
        靜室或獨居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