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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6
六  收容或羈押女性少年之處所應由女性職員管理之,男性職員非因執行
    職務之必要,不得進入。
民國 69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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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收容或羈押女性少年之處所應由女性職員管理之,男性職員非因執行
    職務之必要,不得進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