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25 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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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55
五十五 少年觀護所對病患少年,應悉心診治,並得特約醫師協助治療。
民國 69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55
五十五 少年觀護所對病患少年,應悉心診治,並得特約醫師協助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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