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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49
四十九  少年習藝應給予工資,其平均所得數額不得低於當地場商所僱用
        同類工人工價百分之二十。
        前項工資收入,少年觀護所得限制使用之。
民國 69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49
四十九  少年習藝應給予工資,其平均所得數額不得低於當地場商所僱用
        同類工人工價百分之二十。
        前項工資收入,少年觀護所得限制使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