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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48
四十八  少年習藝應記錄其學習進度並加以考核。
民國 69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48
四十八  少年習藝應記錄其學習進度並加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