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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43
四十三  少年觀護所應設置廣播室,實施播音教學,並定時播放適當之新
        聞與音樂。
民國 69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43
四十三  少年觀護所應設置廣播室,實施播音教學,並定時播放適當之新
        聞與音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