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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42
四十二  少年所需有關宗教及其他適當之書刊,得准其家長、親友寄送或
        由觀護所酌予購置。
民國 69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42
四十二  少年所需有關宗教及其他適當之書刊,得准其家長、親友寄送或
        由觀護所酌予購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