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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41
四十一  宗教師經觀護所主任允許,得攜帶有關宗教圖書或富有教育意義
        之片入所,以供閱讀或放映。
民國 69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41
四十一  宗教師經觀護所主任允許,得攜帶有關宗教圖書或富有教育意義
        之片入所,以供閱讀或放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