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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40
四十  少年觀護所得斟酌情形指定日期,邀請傳教師來所宣揚教義,宣揚
      教義時,輔導人員應在場協助,設簿登記其內容。
民國 69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40
四十  少年觀護所得斟酌情形指定日期,邀請傳教師來所宣揚教義,宣揚
      教義時,輔導人員應在場協助,設簿登記其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