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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34
三十四  對於少年應定期舉辦各種學業測驗,以了解其學業成績。
民國 69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34
三十四  對於少年應定期舉辦各種學業測驗,以了解其學業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