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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30
三十  少年入所後,應依據調查鑑別之結果,予以品德、學業及生活之輔
      導。
民國 69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30
三十  少年入所後,應依據調查鑑別之結果,予以品德、學業及生活之輔
      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