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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3
三  少年不服觀護所之處分時,得報經主任申訴於監督機關。
    前項申訴,觀護所應備置申訴簿,記載申訴事實及處理經過。
民國 69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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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少年不服觀護所之處分時,得報經主任申訴於監督機關。
    前項申訴,觀護所應備置申訴簿,記載申訴事實及處理經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