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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29
二十九  調查、鑑別之資料,得於少年出所時,提供少年家長或執行單位
        ,作為管教之參考。
民國 69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29
二十九  調查、鑑別之資料,得於少年出所時,提供少年家長或執行單位
        ,作為管教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