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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28
二十八  鑑別業務得視實際情況,洽請當地有關機關、學校或專家學者協
        助辦理。
民國 69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28
二十八  鑑別業務得視實際情況,洽請當地有關機關、學校或專家學者協
        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