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24
二十四  少年生理檢查之實施,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 生理檢查、應由醫師協助辦理。
     (二) 實施生理檢查,必要時,得先調查少年及其親屬之健康情形。
     (三) 生理檢查結果應記載於少年生理檢查表,作為處遇之參考。
     (四) 生理檢查結果,有紋身、畸形或疾病者,應作必要之處置。
民國 69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24
二十四  少年生理檢查之實施,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 生理檢查、應由醫師協助辦理。
   (二) 實施生理檢查,必要時,得先調查少年及其親屬之健康情形。
   (三) 生理檢查結果應記載於少年生理檢查表,作為處遇之參考。
   (四) 生理檢查結果,有紋身、畸形或疾病者,應作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