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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22
二十二  在調查期間內,應就少年之習藝,考察其忍耐,勤勉及技能之程
        度,以配合職業興趣之測驗。
民國 69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22
二十二  在調查期間內,應就少年之習藝,考察其忍耐,勤勉及技能之程
        度,以配合職業興趣之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