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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15
十五  少年入所後,主辦鑑別工作人員應就其品性、經歷、身心狀況、教
      育程度、家庭情形、社會環境及其他必要之事項分別加以調查。
民國 69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15
十五  少年入所後,主辦鑑別工作人員應就其品性、經歷、身心狀況、教
      育程度、家庭情形、社會環境及其他必要之事項分別加以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