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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1
一  少年觀護所之業務,應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之指揮、監督。關於
    少年管訓事件少年之收容,及少年刑事案件審理中少年之羈押事項,
    並受法院之督導。
民國 69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1
一  少年觀護所之業務,應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之指揮、監督。關於
    少年管訓事件少年之收容,及少年刑事案件審理中少年之羈押事項,
    並受法院之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