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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參觀監獄規則 第 5 條
參觀者於參觀時,須遵守左列事項:
一、服裝整齊。
二、靜肅。
三、不得吸煙。
四、不得攜帶照像機及危險物之類。
五、不得與受刑人交談或接受財物。
六、聽從監獄職員之指導。
七、其他監獄內應遵守之事項。
民國 62 年 01 月 15 日修正
第 5 條
  參觀者於參觀時,須遵守左列事項:
  一、服裝整齊。
  二、靜肅。
  三、不得吸煙。
  四、不得攜帶照像機及危險物之類。
  五、不得與受刑人交談或接受財物。
  六、聽從監獄職員之指導。
  七、其他監獄內應遵守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