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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參觀監獄規則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4 月 21 日
第 5 條
參觀者於參觀時,須遵守左列事項:
一、服裝整齊。
二、靜肅。
三、不得吸煙。
四、不得攜帶照像機及危險物之類。
五、不得與受刑人交談或接受財物。
六、聽從監獄職員之指導。
七、其他監獄內應遵守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