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矯正機關處理收容人伙食應行注意事項 7
七、從事繁重作業有給予較多伙食之必要,得酌增之。但每名每日不得超
    過第四項、第五項規定分量四分之一,所需費用,在作業項下開支。
民國 94 年 10 月 17 日修正
7
七、從事繁重作業有給予較多伙食之必要,得酌增之。但每名每日不得超
    過第四項、第五項規定分量四分之一,所需費用,在作業項下開支。
民國 85 年 01 月 22 日訂定
7
七  從事繁重作業有給予較多伙食之必要,得酌增之。但每名每日不得超
    過第四項、第五項規定分量四分之一,所需費用,在作業項下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