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2 01:3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矯正機關處理收容人伙食應行注意事項 7
七、從事繁重作業有給予較多伙食之必要,得酌增之。但每名每日不得超
    過第四項、第五項規定分量四分之一,所需費用,在作業項下開支。
民國 94 年 10 月 17 日修正
7
七、從事繁重作業有給予較多伙食之必要,得酌增之。但每名每日不得超
    過第四項、第五項規定分量四分之一,所需費用,在作業項下開支。
民國 85 年 01 月 22 日訂定
7
七  從事繁重作業有給予較多伙食之必要,得酌增之。但每名每日不得超
    過第四項、第五項規定分量四分之一,所需費用,在作業項下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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