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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矯正機關處理收容人伙食應行注意事項 6
六、收容人攜帶之子女不能自備飲食者,其伙食分量另按收容人之伙食標
    準折半供應。
民國 94 年 10 月 17 日修正
6
六、收容人攜帶之子女不能自備飲食者,其伙食分量另按收容人之伙食標
    準折半供應。
民國 85 年 01 月 22 日訂定
6
六  收容人攜帶之子女不能自備飲食者,其伙食分量另按收容人之伙食標
    準折半供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