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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矯正機關處理收容人伙食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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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收容人攜帶之子女不能自備飲食者,其伙食分量另按收容人之伙食標
    準折半供應。